管子·卷二十一

立政九败解第六十五

  人君唯毋听寝兵,则群臣宾客莫敢言兵。然则内之不知国之冶乱,外之不知诸侯强弱,如是则城郭毁坏,莫之筑补;甲弊兵簓,莫之修缮。如是则守圉之备毁矣,辽远之地谋,边竟之士(修)【偷】,百姓无圉敌之心。故曰,“寝兵之说胜,则险阻不守。”

  人君唯毋听兼爱之说,则视天下之民如其民,视国如吾国。如是则无并兼攘夺之心,无覆军败将之事。然则射御勇力之士不厚禄,覆军杀将之臣不贵爵,如是则射御勇力之士出在外矣。我能毋攻人可也,不能令人毋攻我。彼求地而予之,非吾所欲也,不予而与战,必不胜也。彼以教士,我以驱众;彼以良将,我以无能,其败必覆军杀将。故曰:“兼爱之说胜,则士卒不战。”

  人君唯无好全生,则群臣皆全其生,而生又养。生养何也?曰:滋味也,声色也,然后为养生。然则从欲妄行,男女无别,反于禽兽。然则礼义廉耻不立,人君无以自守也。故曰:“全生之说胜,则廉耻不立。”

  人君唯无听私议自贵,则民退静隐伏,窟穴就山,非世间上,轻爵禄而贱有司。然则令不行禁不止。故曰:“私议自贵之说胜,则上令不行。”

  人君唯无好金玉货财,必欲得其所好,然则必有以易之。所以易之者何也?大官尊位,不然则尊爵重禄也。如是则不肖者在上位矣。然则贤者不为下,智者不为谋,信者不为约,勇者不为死。如是则驱国而捐之也。故曰:“金玉货财之说胜,则爵服下流。”

  人君唯毋听群徒比周,则群臣朋党,蔽美扬恶。然则国之情伪不见于上。如是则朋党者处前,寡党者处后。夫朋党者处前,贤、不肖不分,则争夺之乱起,而君在危殆之中矣。故曰:“群徒比周之说胜,则贤、不肖不分。”

  人君唯毋听观乐玩好,则败。凡观乐者,宫室、台池,珠玉、声乐也。此皆费财尽力伤国之道也。而以此事君者,皆奸人也。而人君听之,焉得毋败?然则府仓虚,蓄积竭;且奸人在上,则壅遏贤者而不进也。然则国适有患,则优倡侏儒起而议国事矣。是驱国而捐之也。故曰:“观乐玩好之说胜,则奸人在上位。”

  人君唯毋听请谒任(誉)【举】,则群臣皆相为请。然则请谒得于上,党与成于乡。如是则货财行于国,法制毁于官,群臣务佼而不求用,然则无爵而贵,无禄而富。故曰:“请谒任举之说胜,则绳墨不正。”

  人君唯无听谄谀饰过之言,则败。奚以知其然也?夫谄臣者,常使其主不悔其过不更其失者也,故主惑而不自知也,如是则谋臣死而谄臣尊矣。故曰:“谄谗饰过之说胜,则巧佞者用。”

版法解第六十六

  (版)法者,法天地之位,象四时之行,以治天下。四时之行,有寒有暑,圣人法之,故有文有武。天地之位,有前有后,有左有右,圣人法之,以建经纪。春生于左,秋杀于右;夏长于前,冬藏于后。生长之事,文也;收藏之事,武也。是故文事在左,武事在右,圣人法之,以行法令,以治事理。凡法事者,操持不可以不正,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;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,事不尽应。治不尽理,则疏远微贱者无所告;事不尽应,则功利不尽举。功利不尽举则国贫,疏远微贱者无所告则下饶。故臼:“凡将立事,正彼天植。”

  天植者,心也。天棺正,则不私近亲,不孽疏远。不私近亲,不孽疏远,则无遗利,无隐治。无遗利,无隐治,则事无不举,物无遗者。欲见天心,明以风雨。故曰:“风雨无违,远近高下,各得其嗣。”

  万物尊天而贵风雨。所以尊天者,为其莫不受命焉也;所以贵风雨者,为其莫不待风而动待雨而濡也。若使万物释天而更有所受命,释风而更有所仰动,释雨而更有所仰濡,则无为尊天而贵风雨矣。今人君之所尊安者,为其威立而令行也。其所以能立威行令者,为其威利之操莫不在君也。若使威利之操不专在君,而有所分散,则君日益轻而威利日衰,侵暴之道也。故曰:“三经既饬,君乃有国。”

  乘夏方长,审治刑赏,必明经纪,陈义设法。断事以理,虚气平心,乃去怒喜。若倍法弃令而行怒喜,祸乱乃生,上位乃殆。故曰:“喜无以赏,怒无以杀。喜以赏,怒以杀,怨乃起,令乃废。骤令而不行,民心乃外,外之有徒,祸乃始牙。众之所忿,寡不能图。”

  冬既闭藏,百事尽止,往事毕登,来事未起。方冬无事,慎观终始,审察事理。事有先易而后难者,有始不足见而终不可及者;此常利之所以不举,事之所以困者也。事之先易者,人轻行之,人轻行之,则必困难成之事;始不足见者,人轻弃之,人轻弃之,则必失不可及之功。夫数困难成之事,而时失不可及之功,衰耗之道也。是故明君审察事理,慎观终始,为必知其所成,成必知其所用,用必知其所利害。为而不知所成,成而不知所用,用而不知所利害,谓之妄举。妄举者,其事不成,其功不立。故曰:“举所美必观其所终,废所恶必计其所穷。”

  凡人君者,欲民之有礼义也。夫民无礼义,则上下乱而贵贱争。故曰:“庆勉敦敬以显之,富禄有功以劝之,爵贵有名以休之。”

  凡人君者,欲众之亲上乡意也,欲其从事之胜任也。而众者,不爱则不亲,(不亲则不明),不教顺则不乡意。是故明君兼爱以亲之,明教顺以道之,便其势,利其备,爱其力,而勿夺其时以利之。如此则众亲上乡意,从事胜任矣。故曰:“兼爱无遗,是谓君心。必先顺教,万民乡风。旦暮利之,众乃胜任。”

  治之本二:一曰人,二曰事。人欲必用,事欲必工。人有逆顺,事有称量。人心逆则人不用,事失称量则事不工。事不工则伤,人不用则怨。故曰:“取人以己,成事以质。”

  成事以质者,用称量也。取人以己者,度恕而行也。度恕者,度之于己也,己之所不安,勿施于人。故曰:“审用财,慎施报,察称量。故用财不可以啬,用力不可以苦。用财啬则费,用力苦则劳矣。”

  奚以知其然也?用力苦则事不工,事不工而数复之,故曰劳矣。用财啬则不当人心,不当人心则怨起。用财而生怨,故曰费。怨起而不复反,众劳而不得息,则必有崩阤堵坏之心。故曰:“民不足,令乃辱;民苦殃,令不行。施报不得,祸乃始昌;祸昌而不悟,民乃自图。”

  凡国无法则众不知所为,无度则事无(机)【仪】,有法不正,有度不直,则治辟。治辟则国乱。故曰:“正法直度,罪杀不赦。杀僇必信,民畏而惧。武威既明,令不再行。”

  凡民者,莫不恶罚而畏罪。是以人君严教以示之,明刑罚以(致)【敬】之。故曰:“顿卒怠倦以辱之,罚罪有过以惩之,杀僇犯禁以振之。”

  治国有三器,乱国有六攻。明君能胜六攻而立三器,则国治;不肖之君不能胜六攻而立三器,故国不治。三器者何也?曰:号令也、斧钺也、禄赏也。六攻者何也?亲也、贵也、货也、色也、巧佞也、玩好也。三器之用何也?曰:非号令无以使下,非斧钺无以畏众,非禄赏无以劝民。六攻之败何也?曰:虽不听而可以得存,虽犯禁而可以得免,虽无功而可以得富。夫国有不听而可以得存者,则号令不足以使下;有犯禁而可以得免者,则斧钺不足以畏众;有无功而可以得富者,则禄赏不足以劝民。号令不足以使下,斧钺不足以畏众,禄赏不足以劝民,则人君无以自守也。然则明君奈何?明君不为六者变更号令,不为六者疑错斧钺,不为六者益损禄赏。故曰:“植固而不动,奇邪乃恐。奇革邪化,令往民移。”

  凡人君者,覆载万民而兼有之,烛临万族而事使之。是故以天地、日月、四时为主、为质,以治天下。天覆而无外也,其德无所不在;地载而无弃也,安固而不动,故莫不生殖。圣人法之以覆载万民,故莫不得其职(姓),得其职(姓),则莫不为用。故曰:“法天合德,象地无亲。”

  日月之明无私,故莫不得光。圣人法之,以烛万民,故能审察,则无遗善,无隐奸。无遗善,无隐奸,则刑赏信必。刑赏信必,则善劝而奸止。故曰:“参于日月。”

  四时之行,信必而著明。圣人法之,以事万民,故不失时功。故曰:“伍于四时。”

  凡众者,爱之则亲,利之则至。是故明君设利以致之,明爱以亲之。徒利而不爱,则众至而不亲;徒爱而不利,则众亲而不至。爱施俱行,则说君臣、说朋友、说兄弟、说父子。爱施所设,四固不能守。故曰:“说【众】在爱施。”

  凡君所以有众者,爱施之德也。爱有所移,利有所并,则不能尽有。故曰:“有众在废私。”

  爱施之德虽行而无私,内行不修,则不能朝远方之君。是故正君臣上下之义,饰父子兄弟夫妻之义,饰男女之别,别疏数之差,使君德臣忠,父慈子孝,兄爱弟敬,礼义章明。如此则近者亲之,远者归之。故曰:“召远在修近。”

  闭祸在除怨,非有怨乃除之,所事之地常无怨也。凡祸乱之所生,生于怨咎;怨咎所生,生于非理。是以明君之事众也必经,使之必道,施报必当,出言必得,刑罚必理。如此则众无郁怨之心,无憾恨之意,如此则祸乱不生,上位不殆。故曰:“闭祸在除怨也。”

  凡人君所以尊安者,贤佐也。佐贤则君尊、国安、民治,无佐则君卑、国危、民乱。故曰:“备长(存)【在】乎任贤。”

  凡人者,莫不欲利而恶害,是故与天下同利者,天下持之;擅天下之利者,天下谋之。天下所谋,虽立必隳;天下所持,虽高不危。故曰:“安高在乎同利。”

  凡所谓能以所不利利人者,舜是也。舜耕历山,陶河滨,渔雷泽,不取其利,以教百姓,百胜举利之。此所谓能以所不利利人者也。所谓能以所不有予人者,武王是也。武王伐纣,士卒往者,人有书社。入殷之日,决钜桥之粟,散鹿台之钱,殷民大说。此所谓能以所不有予人者也。

  桓公谓管子曰:“今子教寡人法天合德,合德长久。合德而兼覆之则万物受命。象地无亲,无亲安固。无亲而兼载之则诸生皆殖。参于日月,无私葆光。无私而兼照之则美恶不隐。然则君子之为身,无好无恶然已乎?”管子对曰:“不然。夫学者所以自化,所以自抚。故君子恶称人之恶,恶不忠而怨妒,恶不公议而名当称,恶不位下而位上,恶不亲外而内放。此五者君子之所恐行,而小人之所以亡,况人君乎?”

明法解第六十七

  明主者,有术数而不可得欺也,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,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。故群臣不敢行其私,贵臣不得蔽贱,近者不得塞远,孤寡老弱不失其(所)职,竟内明辨而不相逾越。此之谓治国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所谓治国者,主道明也。”

  明(主)【法】者,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。私术者,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。故法废而私行,则人主孤特而独立,人臣群党而成朋。如此则主弱而臣强,此之谓乱国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所谓乱国者,臣术胜也。”

  明主在上位,有必治之势,则群臣不敢为非。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,非爱主也,以畏主之威势也;百姓之争用,非以爱主也,以畏主之法令也。故明主操必胜之数,以治必用之民;处必尊之势,以制必服之臣。故令行禁止,主尊而臣卑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尊君卑臣,非(计)亲也,以势胜也。”

  明主之治也,县爵禄以劝其民,民有利于上,故主有以使之;立刑罚以威其下,下有畏于上,故主有以牧之。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,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。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,非以爱主也,且以就利而避害也;百官之奉法无奸者,非以爱主也,欲以(爱)【受】爵禄而避罚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百官论职,非惠也,刑罚必也。”

  人主者,擅生杀,处威势,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,此主道也。人臣者,处卑贱,奉主令,守本任,治分职,此臣道也。故主行臣道则乱,臣行主道则危。故上下无分,君臣共道,乱之本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君臣共道则乱。”

 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谨事主者,以欲生而恶死也。使人不欲生,不恶死,则不可得而制也。夫生杀之柄,专在大臣,而主不危者,未尝有也。故治乱不以法断而决于重臣,生杀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群下,此寄生之主也。故人主专以其威势予人,则必有劫杀之患;专以其法制予人,则必有乱亡之祸。如此者,亡主之道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专授则失。”

  凡为主而不得行其令,废法而恣群臣,威严已废,权势已夺,令不得出,群臣弗为用,百姓弗为使,竟内之众不制,则国非其国而民非其民。如此者,灭主之道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令本不出谓之灭。”

  明主之道,卑贱不待尊贵而见,大臣不因左右而进,百官条通,群臣显见,有罚者主见其罪,有赏者主知其功。见知不悖,赏罚不差。有不蔽之术,故无壅遏之患。乱主则不然,法令不得至于民,疏远隔闭而不得闻。如此者,壅(遏)【主】之道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令出而留谓之壅。”

  人臣之所以乘而为奸者,擅主也。臣有擅主者,则主令不得行,而下情不上通。人臣之力,能鬲君臣之间,而使美恶之情不扬闻,祸福之事不通彻,人主迷惑而无从悟,如此者,塞主之道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下情不上通谓之塞。”

  明主者,兼听独断,多其门户。群臣之道,下得明上,贱得言贵,故奸人不敢欺。乱主则不然,听无术数,断事不以参伍。故无能之士上通,邪枉之臣专国,主明蔽而聪塞,忠臣之欲谋谏者不得进。如此者,侵主之道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下情上而道止,谓之侵。”

  人主之治国也,莫不有法令赏罚。(具)【是】故其法令明而赏罚之所立者当,则主尊显而奸不生;其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,则群臣立私而壅塞之,朋党而劫杀之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灭、塞、侵、壅之所生,从法之不立也。”

  法度者,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,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。私意者,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,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。故法度行则国治,私意行则国乱。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,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。案法式而验得失,非法度不留意焉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先王之治国也,不淫意于法之外。”

  明主之治国也,案其当宜,行其正理。故其当赏者,群臣不得辞也;其当罚者,群臣不敢避也。夫赏功诛罪,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。草茅弗去,则害禾谷;盗贼弗诛,则伤良民。夫舍公法而行私惠,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。行私惠而赏无功,则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;行私惠而赦有罪,则是使民轻上而易为非也。夫舍公法用私惠,明主不为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不为惠于法之内。”

 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。使民用者,必法立而令行也。故治国使众莫如法,禁淫止暴莫如刑。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,然而不敢者,法不使也;强者非不能暴弱也,然而不敢者,畏法诛也。故百官之事,案之以法,则奸不生;暴慢之人,诛之以刑,则祸不起;群臣并进,策之以数,则私无所立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动无非法者,所以禁过而外私也。”

 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,威势也。故威势在下,则主制于臣;威势在上,则臣制于主。夫蔽主者,非塞其门守其户也,然而令不行、禁不止、所欲不得者,失其威势也。故威势独在于主,则群臣畏敬;法政独出于主,则天下服(德)【听】。故威势分于臣则令不行,法政出于臣则民不听。故明主之治天下也,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,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威不两错,政不二门。”

  明主者,一度量,立表仪,而坚守之。故令下而民从。法者,天下之程式也,万事之仪表也;吏者,民之所悬命也。故明主之治也,当于法者赏之,违于法者诛之。故以法诛罪,则民就死而不怨;以法量功,则民受赏而无德也。此以法举错之功也。故《明法》曰;“以法治国,则举错而已。”

  明主者,有法度之制、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,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,故吏之所使者,有法则民从之,无法则止,民以法与吏相距,下以法与上从事。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,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,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。千里之外,不敢擅为非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有法度之制者,不可巧以诈伪。”

  权衡者,所以起轻重之数也。然而人不事者,非心恶利也,权不能为之多少其数,而衡不能为之轻重其量也。人知事权衡之无益,故不事也。故明主在上位,则官不得枉法,吏不得为私。民知事吏之无益,故财货不行于吏,权衡平正而待物,故奸诈之人不得行其私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有权衡之称者,不可欺以轻重。”

  尺寸寻丈者,所以得长短之情也。故以尺寸量短长,则万举而万不失矣。是故尺寸之度,虽富贵众强,不为益长;虽贫贱卑辱,不为损短。公平而无所偏,故奸诈之人不能误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有寻丈之数者,不可差以长短。”

  国之所以乱者,废事情而任非誉也。故明主之听也,言者责之以其实,誉人者试之以其官。言而无实者,诛;吏而乱官者,诛。是故虚言不敢进,不肖者不敢受官。乱主则不然,听言而不督其实,故群臣以虚誉进其党;任官而不责其功,故愚污之吏在庭。如此则群臣相推以美名,相假以功伐,务多其佼而不为主用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主释法以誉进能,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;以党举官,则民务佼而不求用矣。”

  乱主不察臣之功劳,誉众者,则赏之;不审其罪过,毁众者,则罚之。如此者,则邪臣无功而得赏,忠正无罪而有罚。故功多而无赏,则臣不务尽力:行正而有罚,则贤圣无从竭能;行货财而得爵禄,则污辱之人在官;寄托之人不肖而位尊,则民倍公法而趋有势。如此,则悫愿之人失其职,而廉洁之吏失其治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官之失其治也,是主以誉为赏而以毁为罚也。”

  平吏之治官也,行法而无私,则奸臣不得其利焉。此奸臣之所务伤也。人主不参验其罪过,以无实之言诛之,则(奸)【人】臣不能无事贵重而求推誉,以避刑罚而受禄赏焉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喜赏恶罚之人,离公道而行私术矣。”

  奸臣之败其主也,积渐积微,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。上则相为候望于主,下则买誉于民。誉其党而使主尊之,毁不誉者而使主废之。其所利害者,主听而行之,如此,则群臣皆忘主而趋私佼矣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比周以相为慝,是故忘主私佼,以进其誉。”

  主无术数,则群臣易欺之;国无明法,则百姓轻为非。是故奸邪之人用国事,则群臣仰利害也。如此,则奸人为之视听者多矣。虽有大义,主无从知之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佼众誉多,外内朋党,虽有大奸,其蔽主多矣。”

  凡所谓忠臣者,务明法术,日夜佐主明于度数之理,以治天下者也。奸邪之臣知法术明之必治也,治则奸臣困而法术之士显。是故邪之所务事者,使法无明,主无悟,而己得所欲也。故方正之臣得用则奸邪之臣困伤矣,是方正之与奸邪不两进之势也。奸邪在主之侧者,不能勿恶也。唯恶之,则必候主间而日夜危之。人主不察而用其言,则忠臣无罪而困死,奸臣无功而富贵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忠臣死于非罪,而邪臣起于非功。”

  富贵尊显,久有天下,人主莫不欲也。令行禁止,海内无敌,人主莫不欲也。蔽欺侵凌,人主莫不恶也。失天下,灭宗庙,人主莫不恶也。忠臣之欲明法术以致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恶者,奸臣之擅主者,有以私危之,则忠臣无从进其公正之数矣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所死者非罪,所起者非功,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。”

  乱主之行爵禄也,不以法令案功劳;其行刑罚也,不以法令案罪过。而听重臣之所言。故臣有所欲赏,主为赏之;臣欲有所罚,主为罚之。废其公法,专听重臣。如此,故群臣皆务其党,重臣而忘其主,趋重臣之门而不庭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十至于私人之门,不一至于庭。”

  明主之治也,明于分职,而督其成事。胜其任者处官,不胜其任者废免。故群臣皆竭能尽力以治其事。乱主则不然。故群臣处官位,受厚禄,莫务治国者,期于管国之重而擅其利,牧渔其民以富其家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百虑其家,不一图其国。”

  明主在上位,则竟内之众尽力以奉其主,百官分职致治以安国家。乱主则不然,虽有勇力之士,大臣私之,而非以奉其主也;虽有圣智之士,大臣私之,非以治其国也。故属数虽众,不得进也;百官虽具,不得制也。如此者,有人主之名而无其实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属数虽众,非以尊君也;百官虽具,非以任国也。此之谓国无人。”

  明主者,使下尽力而守法分,故群臣务尊主而不敢顾其家;臣主之分明,上下之位审,故大臣各处其位而不敢相贵。乱主则不然,法制废而不行,故群臣得务益其家;君臣无分,上下无别,故群臣得务相贵。如此者,非朝臣少也,众不为用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国无人者,非朝臣衰也,家与家务相益,不务尊君也;大臣务相贵,而不任国也。”

  人主之张官置吏也,非徒尊其身厚奉之而已也,使之奉主之法,行主之令,以治百姓而诛盗贼也。是故其所任官者大,则爵尊而禄厚;其所任官者小,则爵卑而禄薄。爵禄者,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。乱主之治也,处尊位,受厚禄,养所与佼,而不以官为务。如此者,则官失其能矣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小臣持禄养佼,不以官为事,故官失职。”

  明主之择贤人也,言勇者试之以军,言智者试之以官。试于军而有功者则举之,试于官而事治者则用之。故以战功之事定勇怯,以官职之治定愚智;故勇怯愚智之见也,如白黑之分。乱主则不然,听言而不试,故妄言者得用;任人而不(官)【课】,故不肖者不困。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实,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,专任法不自举焉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先王之治国也,使法择人,不自举也。”

  凡所谓功者,安主上,利万民者也。夫破军杀将,战胜攻取,使主无危亡之忧,而百姓无死虏之患,此军士之所以为功者也。奉主法,治竟内,使强不凌弱,众不暴寡,万民欢尽其力而奉养其主,此吏之所以为功也。匡主之过,救主之失,明理义以道其主,主无邪僻之行,蔽欺之患,此臣之所以为功也。故明主之治也,明分职而课功劳,有功者赏,乱治者诛,诛赏之所加,各得其宜,而主不自与焉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使法量功,不自度也。”

  明主之治也,审是非,察事情,以度量案之。合于法则行,不合于法则止。功充其言则赏,不充其言则诛。故言智能者,必有见功而后举之;言恶败者,必有见过而后废之。如此则士上通而莫之能妒,不肖者困废而莫之能举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能不可蔽而败不可饰也。”

  明主之道,立民所欲而求其功,故为爵禄以劝之;立民所恶以禁其邪,故为刑罚以畏之。故案其功而行赏,案其罪而行罚,如此则群臣之(举)【誉】无功者,不敢进也;毁无罪者,不能退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。”

  制群臣,擅生杀,主之分也;县令仰制,臣之分也。威势尊显,主之分也;卑贱畏敬,臣之分也。令行禁止,主之分也;奉法听从,臣之分也。故君臣相与,高下之处也,如天之与地也;其分画之不同也,如白之与黑也。故君臣之间明别,则主尊臣卑。如此,则下之从上也,如响之应声;臣之法主也,如景之随形。故上令而下应,主行而臣从,以令则行,以禁则止,以求则得。此之谓易治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君臣之间明别,则易治。”

  明主操术任臣下,使群臣效其智能,进其长技。故智者效其计,能者进其功。以前言督后事,所效当则赏之,不当则诛之,张官任吏治民,案法试课成功。守法而法之,身无烦劳而分职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。”

臣乘马第六十八

  桓公问管子曰:“请问乘马。”管子对曰:“国无储在令。”桓公曰:“何谓国无储在令?”管子对曰:“一农之量壤百亩也,春事二十五日之内。”桓公曰:“何谓春事二十五日之内?”管子对曰:“日至六十日而阳冻释,七十【五】日而阴冻释。阴冻释而秇稷,百日不秇稷,故春事二十五日之内耳也。今君立扶台、五衢之众皆作。君过春而不止,民失其二十五日,则五衢之内阻弃之地也。起一人之繇,百亩不举;起十人之繇,千亩不举;起百人之繇,万亩不举;起千人之繇,十万亩不举。春已失二十五日,而尚有起夏作,是春失其地,夏失其苗,秋起繇而无止,此之谓谷地数亡。谷失于时,君之衡藉而无止,民食什伍之谷,则君已籍九矣,有衡求币焉,此盗暴之所以起,刑罚之所以众也。随之以暴,谓之内战。”桓公曰:“善哉!”

  【管子曰】:“策乘马之数(求)【未】尽也,彼王者不夺民时,故五谷兴丰。五谷兴丰,则士轻禄,民简赏。彼善为国者,使农夫寒耕暑耘,力归于上,女勤于纤微而织归于府者,非怨民心伤民意,高下之策,不得不然之理也。”

  桓公曰:“为之奈何?”管子曰:“虞国得策乘马之数矣。”桓公曰:“何谓策乘马之数?”管子曰:“百亩之夫,予之策:‘率二十(七)【五】日为子之春事,资子之币。’(春)【泰】秋,子谷大登,国谷之重去分。谓农夫曰:‘币之在子者以为谷而廪之州里。’国谷之分在上,国谷之重再十倍。谓远近之县,里、邑百官,皆当奉器械备,曰:‘国无币,以谷准币。’国谷之櫎,一切什九。还谷而应谷,国器皆资,无籍于民。此有虞之策乘马也。”

乘马数第六十九

  桓公问管子曰:“有虞策乘马已行矣,吾欲立策乘马,为之奈何?”管子对曰:“战国修其城池之功,故其国常失其地用。王国则以时行也。”桓公曰:“何谓以时行?”管子对曰:“出准之令,守地用人策,故开阖皆在上,无求于民。”

  “霸国守分,上(分)【与】下游于分之间而用足。王国守始,国用一不足则加一焉,国用二不足则加二焉,国用三不足则加三焉,国用四不足则加四焉,国用五不足则加五焉,国用六不足则加六焉,国用七不足则加七焉,国用八不足则加八焉,国用九不足则加九焉,国用十不足则加十焉。人君之守高下,岁藏三分,十年则必有(五)【三】年之余。若岁凶旱水泆,民失本,则修宫室台榭,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庸。故修宫室台榭,非丽其乐也,以平国策也。今至于其亡策乘马之君,春秋冬夏,不知时终始,作功起众,立宫室台榭。民失其本事,君不知其失诸春策,又失诸夏秋之策(数)也。民无卖子数矣。猛毅之人淫暴,贫病之民乞请,君行律度焉,则民被刑僇而不从于主上。此策乘马之数亡也。”

  “乘马之准,与天下齐准。彼物轻则见泄,重则见射。此斗国相泄,轻重之家相夺也。至于王国,则持流而止矣。”桓公曰:“何谓持流?”管子对曰:“有一人耕而五人食者,有一人耕而四人食者,有一人耕而三人食者,有一人耕而二人食者。此齐力而功地。田策相圆,此国策之时守也。君不守以策,则民且守于下,此国策流已。”

  桓公曰:“乘马之数尽于此平?”管子对曰:“布织财物,皆立其赀。财物之货与币高下,谷独贵独贱。”桓公曰:“何谓独贵独贱?”管子对曰:“谷重而万物轻,谷轻而万物重。”

  公曰:“贱策乘马之数奈何?”管子对曰:“郡县上臾之壤守之若干,间壤守之若干,下壤守之若干。故相壤定籍而民不移,振贫补不足,下乐上。故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(众)【虚】,章四时,守诸开阖,民之不移也,如废方于地。此之谓策乘马之数也。”

问乘马第七十(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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